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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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醫師工作過勞,與有過失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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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12-19 20:58: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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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原審認定蔡伯羌超時工作,固非無由。然蔡伯羌為外科住院醫
師,工作性質有別於一般勞工,為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其合理
工時似應酌其工作性質加以評定;以勞基法工時相關規定檢視定
其合理工時,是否允洽,洵非無疑;而「教學醫院評鑑基準」5.
3.3係前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更名為衛生福利部)100年版之
規定(參見一審重勞訴字卷第2 宗第78至81頁)、「住院醫師勞
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係102年5月16日始發布頒行,均屬蔡伯羌
98年4 月23日發病後始生效之規章,原審未說明各該規章得溯及
適用於本件工時判斷之心證所由得,逕以上開規章有關工時規定
之標準,謂蔡伯羌工作超時,奇美醫院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
,不免可議。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
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
法院於裁量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或為完全免除時,應斟酌雙方原
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決定之。原審就蔡伯羌因其原有病症應
為如何之因應照護,始盡自身健康管理之責,其之過失就系爭疾
病之影響及程度為何,均未詳予調查審認,僅泛言蔡伯羌因自身
健康管理疏失,就系爭疾病之擴大與有過失,審酌兩造之過失程
度,及其過失對系爭疾病擴大原因力之強弱,逕減輕奇美醫院百
分之六十五賠償責任,自有疏略。又蔡伯羌因系爭疾病致其終身
生活需全日由專人協助照料,惟其日常生活需受照顧之程度,只
需他人協助,無聘請專業看護之必要,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果
爾,蔡伯羌仍須全日專人照護,縱無庸比照專業看護之每日2000
元行情薪額,仍應按一般無專業全日照護者之薪額給付,乃原審
就此未加任何調查說明,即謂李其芳非專業看護,以其看護技術
與內容定其看護費用額為每日500 元,亦嫌速斷。兩造上訴論旨
,各自就原判決不利其部分,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均非無理。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g3 106台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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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26 21:39:02 | 只看該作者
連上22天班中風 技術員獲賠835萬

何姓男子前年在桃園市中壢1家工廠,被要求連上22天班、單月加班時數最高達128小時;後來他工作到一半突然中風,右半身癱瘓無法行走,市府勞檢確認屬於職災,他向公司求償1861萬元。雇主辯稱他是「自願加班」,法官不採信,判何男獲賠835萬多元,判決書更酸「加班不是做功德」。

法官並在判決書註明,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加班。

何男(51歲)主張被公司要求長期大量延長工時,從2014年9月至隔年2月,超過勞基法規定每月46小時;2015年1月更連續工作22天,延長工時累積高達128小時;他身體不適送醫發現腦出血性中風,手術後右側偏癱,肢體無力、無法行走,喪失工作能力需有人全日照顧,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他向業者求償1861萬多元。

公司辯稱,何到職時已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肝指數過高,何父為臥病20多年植物人,不能排除他中風和疾病史相關;何是基於薪資需求、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公司無從拒絕他的加班請求。

法院依勞檢報告確認何屬職災,另審酌業者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100多位員工有28位簽名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認定是業者要求員工簽屬,不採信雇主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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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26 21:40:43 | 只看該作者
桃園市一名50幾歲何姓男子在中壢一間工廠擔任技術員,因長期加班導致身體不堪負荷中風,右側身體癱瘓無法行走,向公司求償1800多萬元,公司則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稱何男是「自願加班」,但法官不予採信,更在判決書裡註記自己不是恐龍法官,也不認同行政院長賴清德的「功德說」,在扣除勞保補償金後,判公司須賠償835萬餘元。

綜合媒體報導,何姓男子原本在中壢一家工廠擔任技術人員,因長期被公司要求大量延長工時,在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延長工時均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每月46小時上限,其中2015年1月更曾連續工作22天、單月加班時數高達128小時。同年2月5日晚間,何男在工作時中風,雖手術後病情好轉,但右側身體偏癱、無力行走,無法繼續工作,還需要有人全天照顧,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何男因而向公司提告求償事發年齡至退休年齡間的工資、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一共1861萬餘元。


對此,業者則反駁,何男在2009年到職時已有高血壓、高血糖、肝指數過高的病史,而何男父親是因病臥床20多年的植物人,不能排除他中風與及病史有關,加上何男請假記錄正常,還曾出國旅遊,就職期間也未因身體不適提出調整工作內容的要求,且何男已領取職業傷病給付,認為何男求償金額過高。

業者表示,何男是基於薪資要求,在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並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佐證。但法官認為,同意書顯然是事先印好的,加上有多達28位員工簽名,以130人規模的公司而言,難以相信有28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認定是公司要求員工簽署。

法官更在判決書上指出,「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難以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是自願加班,因而判決公司須賠償何男83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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