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93|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無給付期限及催告

  [複製鏈接]

545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85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4 12:29: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8 09:11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為已付價款及違約金,屬無確定期限
    者,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2 月19日送達予被告,有
    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8頁),是原告向被告
    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2 月20
    日,應堪認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85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6-27 19:19: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7 19:2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建上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另查,兩造於簽定A建物工程契約或口頭約定A建物追加工程契約時,均未約定完工期限,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則上訴人就未約定完工期限之A建物工程及追加工程,主張被上訴人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自應踐行催告之程序。惟上訴人迄未就其已踐行催告程序為舉證,實難令被上訴人負遲延之責任。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855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6-28 09:11:15 | 只看該作者
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法定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墊支損失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雖
    以自有資金代被告先行補足102萬5,481元之翌日即109年4月
    25日為遲延利息起算日,原告雖主張於109年4月25日前業已
    以簡訊、通知書催繳,雖據原告提出該簡訊通知紀錄表、通
    知書影本(見北院卷第53-58頁),惟原告未提出通知書之
    送達回執,簡訊部分之寄送時間,僅有原告單方製作紀錄表
    ,尚難確認被告何時收受通知,
自無從認定原告已於109年4
    月25日前為催告。另審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起訴狀繕本係
    於109年6月10日送達被告(見北院卷第65頁),於斯時被告
    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此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應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855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3-7-28 19:36:50 | 只看該作者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6「支票號碼、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借貸關係,而系爭借款未定有期間,且被告迄今尚未返還借款,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得於催告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系爭借款3,025萬元及自111年1月4日(即支付命令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後之1個月,見司促卷第55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5 05:09 , Processed in 0.02476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