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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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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就真的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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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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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107台上1023

再佐以葉名帶同薛嘉峰所找商借
名義充作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人頭陳在中、陳在權、陳在富、
林文祺、謝照釗、徐秀景,均為有自耕能力之人等情(同上卷第
23、26頁),似見系爭土地原地主、上訴人及代書陳鴻燕,於系
爭買賣契約簽訂時,均明知系爭土地為農地及上訴人無自耕能力
。果爾,以上訴人購買之農地筆數甚多,面積龐大,已付清價金
,其取得系爭土地之意願強烈;再審酌原地主交付所有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相關文件,俾上訴人隨時得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手續,而上訴人委任之葉名其後覓找有自耕能力之人為登記名
義人等情,則能否謂系爭買賣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就契約第10條關
於「取得人名義,任由上訴人指定」之約定,無移轉予上訴人指
定有自耕能力之人,俾符合法律要求,而非致令其無效之真意?
自滋疑問。此攸關系爭買賣契約是否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
,有詳予斟酌訂約當時之情形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之必要。原審
未調查審認,逕認系爭買賣契約為無效,自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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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3-29 19:49:40 | 只看該作者
倘該買賣契
約並非無效,系爭土地係由上訴人出資買受,徐秀景僅係提供名
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既為兩造所不爭之事實,衡酌證人即代書余
穎杰於徐秀景犯侵占罪之刑案第一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
度易字第184 號)中證述:「葉名帶著薛嘉峰,但都是薛嘉峰
出面,薛嘉峰說他的老闆買了一些土地沒有自耕農身分,要找這
邊的人辦過戶…徐秀景做人頭,薛嘉峰找到別人就轉走…薛嘉峰
說老闆叫他來找的,徐秀景知道自己是人頭…老闆是楊殿鐸,薛
嘉峰當時有給我看地主簽約之正本買賣契約書」等語(見外放影
卷第101頁反面-102 頁);徐秀景亦於上開侵占罪刑案第二審陳
述:伊沒有用土地,土地就荒廢在那裡,當時上面本來就有人在
種植橘子,沒有跟他收租金(見一審卷(一)第98-99 頁),即其未
對系爭土地為管理、使用或收益等情,則上訴人與徐秀景間就系
爭土地有無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即待釐清。苟上訴人為該借名
登記契約之借名人,其已於第一審10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陳
述:若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於伊與徐秀景間,當庭向徐秀景終止該
借名登記關係在卷(見一審卷(二)第59頁反面),與上訴人得否請
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所有權所關頗切,原審未詳細審究,即
遽為上訴人先位聲明不利之判決,亦有可議,應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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