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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20-6-11 20: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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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原告於委任被告
操作買賣金融商品時,已指示被告操作結果本金不能發生虧
損,且該指示為被告所同意,被告未依據原告指示處理事務
致原告受損有損失,自有未依債之本旨不完全給付之情。再
審諸系爭委任契約為有償,且被告自108 年8 月至11月底已
獲取高達245 萬元之委任報酬,其報酬可謂相當優渥,且該
次操作績效於108 年12月4 日獲利已達60萬元,被告本可出
清部位獲利了結,然被告為極大化自己獲利(原告獲利固定
為8 萬元,大於8 萬元之獲利均歸被告所有),不願意出售
持有部位,致原本之獲利因後續市場反轉而發生虧損,而被
告於知悉因市場反轉其下單持有之金融商品已發生虧損且維
持保證金已有不足情況下,又不為任何補救措施,任由持有
之部分下跌至風險指標低於25% ,由康和期貨執行代沖銷程
序。顯見被告對於受原告委任之事務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義
務,更違反與原告所約定本金不能發生虧損之指示。從而,
原告依據委任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處理受託事務所生損失
即94萬2,185 元(計算式:1,000,000 -57,815=942,185
)乙節,應屬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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