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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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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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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6-23 12:44: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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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 5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
    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
    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
    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
    本宗旨。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
    隨時終止,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民法第549條第1
    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218號裁判要旨、95台
    上字第117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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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6-23 12:46:23 | 只看該作者
原告2人已於105年12月29日收受被告聯廣公司向原告崔中鼎
    終止系爭聘任合約、被告3 人向原告張怡琪終止系爭聘任合
    約之通知之事實,業有通知2份、電子郵件往來紀錄1份為證
    (見士林地院卷第30至31頁、本院卷一第121至124頁),堪
    認屬實。又被告3人於105年度確有整體業績下滑之事實,復
    據被告3人提出被告聯廣公司105年6月、同年9月之損益表及
    個體綜合損益表、被告3 人101至105年營收、淨利、年增減
    率及預算達成率對照表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一第68至70、1
    50頁)。觀之兩造間就前開整體營運下滑之原因及是否應由
    原告2 人承擔最終責任等節,於本件訴訟過程中爭執甚烈,
    顯然被告3人對原告2人是否仍具有適任之經營能力已有所質
    疑。再依被告聯廣公司所提出洪玉玫與原告崔中鼎往來之電
    子郵件,亦可見原告崔中鼎對於被告聯廣公司內部稽核及內
    控制度之建立並未積極配合,更因認需多增加其工作負擔而
    多所抱怨(見本院卷一第63至68頁);另原告張怡琪亦因需
    配合使用公司電子化差勤系統而頗有微詞,且於105年12月1
    日人事差勤管理系統正式施行後仍未有任何登入紀錄,並持
    續以紙本方式簽核假卡等情,復據被告聯廣公司提出該公司
    105 年度請假卡、相關電子郵件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76
    、151至154頁),顯然其亦對被告聯廣公司所推行之電子化
    差勤系統將額外增加其工作量乙節有所不滿而消極不予配合
    。準此,雖尚難憑此遽謂原告2 人已達於未盡其等依系爭聘
    任合約所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程度,然見微知著,被
    告3人對於未來所將委任原告2人處理關乎公司重大利益之事
    項得否順利進行乙節,衡情勢將因此而甚感疑慮,故堪認兩
    造間繼續履行系爭聘任合約之信賴基礎實已動搖,若勉為合
    作,實屬強人所難,依上說明,被告3人自仍得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之規定隨時終止系爭聘任合約,不因系爭聘任合約
    已就終止事由另為特約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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