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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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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責原則上等於過失,債務人不履行就推定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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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27 10:09: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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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原則上係指過失;不過,於債務不履行上,債權人無庸證明債務人之過失,亦即只要證明債務人有給付不能等情事之一者,即為已足,從而同時推定債務人為有過失,須債務人證明其無過失者,始能免責。此與被害人須證明加害人有過失,始能請求損害賠償者迥異,值得特別注意。


上文出處:

http://enews.open2u.com.tw/~noupd/book_up/1061/54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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