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2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務人也是抵押人,擔保另一債務人的債務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7-12 15:35: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375 號民事判決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
    明文。次債務人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同時向他人
    借貸款項,其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固屬有償行為,若先有債
    權之存在而於事後為之設定抵押權者,如無對價關係,即屬
    無償行為。倘有害及債權,則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撤銷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528號民事判
    例、94年度台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2.依前述,被告郭興華與被告柯建維間有750萬元消費借貸契
    約存在,依借款契約書前言明載「立借款契約書人柯建維(
    下稱甲方)與郭興華(下稱乙方)茲因林美紅提供後列不動
    產擔保抵押借款事宜,經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如下…」等語
    ,並由被告林美紅於連帶保證人處簽名、蓋印,足認被告郭
    興華與被告柯建維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時,被告郭興華為確
    保系爭債權,乃與被告林美紅約定由其擔任被告柯建維借款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並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則
    被告林美紅於消費借貸債務及連帶保證債務成立之同時,提
    供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以擔保系爭債權,二者間有對
    價關係,系爭抵押權設定為應屬有償行為,而非無償行為,
    原告備位聲明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抵押
    權設定行為並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核屬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7-12 15:39:28 | 只看該作者
林美紅在本案中所設定之押抵行為,有無好處,她並非借款人,只是抵押人,擔保郭興華對柯建維的債權。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3:08 , Processed in 0.02008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