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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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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債權人聲請裁定拍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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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20 10:25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而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108年6月25日以其於105年8月25日滙款950萬元至原告合作金庫銀行開元分行之匯款單及存證信函作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消費借貸關係之債權證明文件,向本院聲請拍賣系爭房地,雖經本院以108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惟被告提出抗告後,已於抗告程序中提出系爭本票作為債權存在之證明,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9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房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上開拍賣抵押物卷宗核閱明確。依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5款規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為迄108年6月25日前原告對被告所負借款、票據、保證、代償、代墊款、應收帳款等債務。原告確實有於105年8月25日向被告借款950萬元,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依上開說明,本件105年8月25日950萬元借款債務,於108年6月25日前已存在,自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洵屬無據,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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