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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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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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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21 18:28: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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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



匯僑公司則以:中華電信越南公司僅泛稱在柬埔寨不具售電資格,未明確表明就係何契約約款致其有供售電力之義務,而違反柬埔寨電業法規定致契約當然無效,反訴標的不明確,無從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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