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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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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董事代表權的限制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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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固有明文規定,惟按公司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然依公司法第145條第2項及第31條之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僅關於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有辦理之權,若其所代表者非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本不在代表權範圍之內,自無所謂代表權之限制,此項無權限之行為,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意,非經公司承認,不能對於公司發生效力(最高法院21年度上字第1486號判決要旨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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