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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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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8 08: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980號


經查,就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之原因,劉慧卿表示:伊兒子蘇宏鈞未成年時在外犯錯需要賠償,向外面借了很多錢,伊為法定代理人,為了保住房子所以脫產等語(見本院卷第114、258、259頁);而蘇江美榮則陳明:劉慧卿於107年間表示要與伊斷絕關係,有講好要淨身出戶,當初借給劉慧卿的錢她沒有錢還,才會把房子拿回來,讓伊可以養2個小孩等語(見本院卷第115、327頁)。兩者說法雖不一致,惟所謂「脫產」,係指債務人在積欠債務後,為避免債權人追索,於是將名下財產「表面上」過戶到別人名下,使債權人無法追償,然仍保有財產實質管理支配處分權之行為,亦即雙方均明知該等財產過戶行為僅徒具形式,係供逃避追索而已,並無將財產權真實移轉予他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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