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9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袋地與通行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21 19:28: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字第 356 號民事判決


按,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
    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
    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民法第78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洪淑惠所有之系爭280地號土地,於重測前地號為○○○
    段45之13地號土地,且分割自同區段45之4地號土地(即重
    測後之系爭282地號土地),故系爭280地號土地雖屬袋地,
    依前揭三㈠不爭執事項說明,原應依民法第789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得通行系爭282地號土地,惟洪淑惠委由熊東海與
    上訴人簽立系爭同意書,約定系爭280地號土地通行系爭274
    、276地號土地,以附圖編號A所示之系爭供通行土地道路
    ,供被上訴人或其經營之系爭餐廳對外通行之用,堪予認定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25 , Processed in 0.02056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