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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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比對作成「不同」的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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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6 18: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更一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向發回前本院聲請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系爭借款契約書及系爭本票上「陳柏翰」之簽名是否為陳柏翰親書,該局以之與前開㈢所示比對筆跡,以特徵比對法比對後,鑑定結果認:「系爭借款契約書及本票與送鑑文件上陳柏翰簽名字跡不相符」,有該局  107年8月21日刑鑑字第107007764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重上卷二第155至156頁),即作成「不同」之肯定性等級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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