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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作匯率選擇權的投資風險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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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0 11:2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上字第945號



另觀系爭11筆交易之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之投資風險預告欄㈡選擇權交易風險第1點約定:「就選擇權之買方而言,最大可能損失為所付出之權利金,但對選擇權之賣方而言,若持有相對應的資產或可抵銷風險之另一選擇權契約,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有限;反之,則賣方面臨之最大可能損失為無限大。」、第4點約定:「客戶進行選擇權交易提前結清之唯一方式為方向買入或賣出相同幣別、相同執行價格及相同到期日之選擇權始能軋平部位。」、第5點約定:「
   客戶所辦理之選擇權交易,其未結清部位及已到期未交割部位,本行將逐日予以評估。倘評估損失超逾本行原核准之『評估損失限額』或客戶為選擇權賣方並提供保證金(
   或擔保品)予本行,倘因市場行情波動過大,致客戶提供予本行之保證金(或擔保品)有不足擔保之虞時,本行將立即通知客戶限期補足保證金或擔保品。若客戶未於限期內補足保證金時,本行將有權但無義務將客戶所持合約執行反向結清。結清後如所致損失大於客戶提供之擔保品金額時,其超逾部分,仍應由客戶負責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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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9-20 11:24:21 | 只看該作者
第8點約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市場評估(mark-to-market)損益係受連結標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影響而變動。當市場價格不利於客戶之交易時,該交易市價評估損失,有可能遠大於預期。」、第10點約定:「天期較長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將承受較高之風險。於市場價格不利於客戶交易時,客戶將承受較高之提前終止交易損失。」、第11點約定:「客戶如負有依市價評估結果計算應提供擔保品義務,當市場價格不利於客戶交易,致產生市價評估損失時,客戶應履行提供擔保品之義務。客戶應提供擔保品數額大於預期時
   ,可能產生資金調度之動性風險。如客戶未能履行提供擔保品義務,致銀行提前終止交易,客戶將可能承受鉅額損失。」、第12點約定:「客戶如為以避險目的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契約金額大於實質需求,超額部分將承受無實質部位覆蓋之風險。」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63頁、第265頁、第267頁、第269頁、第271頁、第273頁、第275頁、第277頁、第279頁、第281頁、第283頁〕可知,系爭11筆選擇權交易,統佳公司處於匯率選擇權之賣方,可能面臨無限大之損失;惟若同時買入相同幣別、相同執行價格及相同到期日之選擇權,則能軋平因提前結清可能造成之損失;且統佳公司選擇交易之期間多為10月至1年不等〔見原審卷㈡第11頁至第21頁〕,屬天期較長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將承受較高之風險;於市場價格不利於統佳公司交易時,統佳公司亦將承受較高之提前終止交易損失。再者,統佳公司之匯率選擇權交易之市場評估(mark-to-market)損益,係受連結標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影響而變動,當市場價格不利於統佳公司之交易時,該交易市價評估損失,有可能遠大於預期,而使統佳公司受有大於其預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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