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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請求不當得利無第821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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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3 23:01: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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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3 23:0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另按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固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就共有物之全部,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並無該條規定之適用,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其給付可分者,各共有人僅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341號、94年度台上字第668號判決要旨參照)。被上訴人無權占用242地號土地如附圖1所示甲、乙、丙、丁區域(即系爭占用部分),面積總計5.17平方公尺,上訴人就24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0,000分之247,依前揭說明,僅得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2年11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計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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