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8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打工換宿還是想宿利用打工兼賺工資?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6-7 20:25: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g2 花蓮 109勞上易第5號


兩造間契約並不具有勞動契約之主要特徵即人格上、組織上
    及經濟上之從屬性,兩造間自非屬僱傭關係:觀諸上訴人提
    出之工作日誌(原審卷第20-23頁)可知,上訴人並無固定
    上下班時間、無固定應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動過程不受支配
    、無工作規則及無獎懲,上訴人顯不具有人格上及組織上之
    從屬性。又上訴人一開始到系爭民宿並未提及工資及勞健保
    ,所收取系爭民宿現場現金,亦係有客人入住始收取,並非
    對雇主有經濟上依賴性,益見顯無經濟上從屬性。是依首揭
    說明,兩造間之契約內容並未具有人格上、組織上及經濟上
    之從屬性,顯難認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僱傭契約,兩造間
    自無勞僱關係可言,足堪認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17 , Processed in 0.01874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