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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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2 21:1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622號


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就SA及SD文件遲延履約,可預見其無法完成給付,縱其嗣後完成,對伊亦無實益云云。惟被上訴人所製作之SA文件縱一時未符上訴人及彰化銀行需求,然此顯非不能補正,與其無履約能力未能相提並論,況上訴人在SA文件階段即已拒絕被上訴人履約,猶未見識被上訴人之程式設計及系統開發能力,其稱可預見被上訴人無法完成給付云云,顯屬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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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2 21:08:1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2 21: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622號


又上開三方進度會議文件已將SA文件訂為隨各項基本功能交付時程而分階段為之,上訴人並自陳其對被上訴人解約後已自行完成SA及SD文件等情,均如前述,證人張立群於本院亦證述:上訴人之SA及SD文件是最後驗收階段才補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1頁),則縱被上訴人就SA及SD文件時程有所延誤,難謂其繼續履約對上訴人無益,遑論被上訴人係因遭上訴人拒絕而未繼續履約。乃上訴人以上情為其解約之依據,均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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