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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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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期間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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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訴人另主張:李芳純自陳該借款債權並未約定清償日期,則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李寶源發生返還借款之義務,已逾系爭存續期間,而非屬抵押權一擔保之債權等語。然系爭抵押權一所擔保之債權為李芳純對李寶源在約定限額範圍內,於系爭存續期間內發生之借款債權,已如前述。而上開⒋之⑶之①、②之消費借貸關係均於系爭存續期間內即已發生,自屬系爭抵押權一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內,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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