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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有漏水?有花錢修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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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14 12: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546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就其所稱滲漏水事實,固提出103年9月22日所拍攝滲
    漏水位置即⑴樓梯間及6樓大門照片、⑵6樓天花板及系爭平
    台照片為據(原審司北調卷第16至20頁)。然則,①本件前
    經原審囑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104年11月23日進行鑑定

    ,就上訴人所舉照片⑴樓梯間及6樓大門部分,鑑定結果認
    屋頂樓梯間及6樓大門邊牆壁下方有明顯水痕,係因雨水自
    頂樓陽台大門流進樓梯間所造成,與屋頂漏水無關,有鑑定
    報告可稽。②上訴人所舉照片⑵6樓天花板及系爭平台照片
    部分,經上開公會鑑定結果認6樓室內平頂(天花板)滲水
    舊痕2處、粉刷層鼓起剝落數處,均為舊有情形;6樓室內平
    頂與系爭平台於會勘時均未發現漏水狀況等情,有前開鑑定
    報告可憑。鑑定人張正春另到院證稱:上開滲水舊痕及粉刷
    層鼓起剝落部分,雖有過往漏水之痕跡,但漏水原因不在原
    審囑託鑑定之範圍,且亦無法推測過去之漏水情形及漏水原
    因等語(本院卷㈠第227頁反面至第228頁),是依上開鑑定
    結果,應認上訴人所舉照片⑴內容與漏水無關、照片⑵部分
    亦難逕以過往漏水痕跡即認係因系爭平台漏水所導致。
  ⒉上訴人雖另提出由材料廠商巨邦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施工廠
    商千鴻土木包工業(該包工業為黃逢廣經營之獨資商號,有
    商業登記資料可佐,見本院卷㈠第184頁,下逕稱黃逢廣)
    開立之統一發票為證(原審司北調卷第13頁),並舉證人黃
    逢廣之證詞為據。然查,巨邦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統一
    發票品名為「不鏽鋼板」,該公司負責人賴秉源到庭證稱:
    伊是材料廠商,該統一發票所列的鋼板是賣給上訴人蓋鐵屋
    使用等語在卷(本院卷㈠第160頁反面),難認上開鋼板材
    料之購置係為處理系爭平台滲漏水問題。至黃逢廣出具之統
    一發票雖載「屋頂漏水修理工程」等語,惟該證人則證稱:
    103年間是因為屋頂舊有的棚架鋼板及鋼架已經腐爛,伊去
    更換鋼架及鋼板;當時屋頂防水沒有問題,伊中午休息時有
    進去上訴人房屋,屋內情況很好,沒有漏水情形等語明確(
    本院卷㈠第157頁反面至第158頁),依該證人所述,應認
    103年間並無上訴人所述系爭平台滲漏水情事,上訴人委請
    施工廠商進行施工,亦與滲漏水並無關涉。上訴人主張103
    年間因修繕平台漏水而支出修繕費用云云,要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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