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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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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的瑕疵後於契約成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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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20 21:54: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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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0 22: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354條、第360條定有明文。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而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僅在特別情事下始得免責,乃債法之大原則,茍債務人之給付與債之內容不符,而主張免責者,應就其歸責事由不存在負舉證責任。且物之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者,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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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20 21:58:27 | 只看該作者
使用執照所附竣工圖應為最終完成之樣態,系爭房屋現況與竣工圖比對,有屋頂層未施作泛水牆,屋突1層之前、後陽台女兒牆未施作至樑下方,1至3層後陽台與26號房屋外牆相鄰之牆壁寬度不足等不符之情形,上開施作不符之牆構件不影響結構安全,其變更對房屋空間之利用影響不大,但外觀因此產生更多角隅,整體視覺較差(見鑑定報告第4至7頁及附件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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