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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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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圖及是否按圖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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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6-20 21:57: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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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0 22: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系爭買賣契約第5條第1款記載:「本戶之施工標準悉依宜蘭縣政府建設局核准圖樣施工,建材設備概要,另詳附件。」、第6條第1款記載:「本房屋之施工標準,依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圖樣為準,甲方(即被上訴人)如要求變更或增減工程時,一律於乙方(即上訴人)指定期限內為之,……其變更或增減工程凡有改變房屋之結構、主要管道、外觀設計,建築法規所不合,或其他妨害第三人權益之虞者,皆不予辦理。」、第16條記載:「本工程之正確圖說及約定,以本合約書核准圖說(含核准變更之圖說)為準,…。」;另契約附件㈤房屋建材及設備記載:「鋼筋:…1樓到頂樓結構主體、隔戶牆、外牆及隔間牆皆為鋼筋綁紮……符合國家相關法令標準,並按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圖樣確實施工」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30頁),足見兩造已約明上訴人就系爭房屋之興建,應依宜蘭縣政府建設局核准之圖樣施作。上訴人自承系爭房屋現況與使用執照圖說不符,係因建築師漏未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修正圖面(見前審卷㈡第122頁),可知系爭房屋並無宜蘭縣政府建設局核准變更之圖說,上訴人自負有依使用執照所附竣工圖興建並按該圖樣交付系爭房屋予被上訴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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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20 22:00:44 | 只看該作者
佐參上訴人自承上開介面內牆壁未施作防水;鑑定人金信良即土木公會承辦鑑定技師結稱:因水會進入系爭房屋及26號房屋之介面,系爭房屋之牆壁裡面有蜂窩或者其他因素,導致介面的水會滲入到室內等語(見前審卷㈠第135頁、第137頁反面面)。依前事證,足認系爭房屋現況與宜蘭縣政府建設局最終核准之竣工圖不符,係因上訴人未按圖施作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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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20 22:02:30 | 只看該作者
另系爭房屋與26號房屋間存有介面裂縫,主因為上訴人興建系爭房屋時未與26號房屋保留碰撞間隔,導致雨水滲流緩慢而含水量增加,且鄰26號牆面澆置混凝土石或因搗實不確實,形成蜂窩或孔隙,造成系爭房屋室內發生滲漏水。上訴人辯稱該圖說不符純屬建築師漏未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修正圖面,被上訴人未受有損害,及系爭房屋於通常使用,不會發生滲漏水云云,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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