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0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扣押命令的範圍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30 22:13: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30 22:2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33 號民事判決

被告戴守忠係於108年3月19日收受系爭扣押命令,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宗查核屬實(影卷另置卷後),是其收受後,即依該扣押命令所載禁止於1,399萬7,259元範圍內對義務人謝曉華清償之意旨,而未於第2期和解金108年7月1日屆期時向謝曉華為清償,自屬合法有據。雖原告主張系爭扣押命令僅命於1,399萬7,259元範圍內禁止清償,被告戴守忠就其餘部分仍應為給付云云,然系爭和解金乃屬分期付款債務,108年7月1日屆期之第2期數額僅200萬元,未逾前揭扣押範圍,自應受扣押命令效力所及,原告前開主張洵非可採。是被告戴守忠未給付第2期款乃因法律規定之限制,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7:46 , Processed in 0.02010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