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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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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4 20:3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原上易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14%2c20230627%2c1


從而,告訴人所證被告藉詞以自己動手毆打所致手錶損害,要求告訴人賠償60萬元,並持刀抵住告訴人甲○○之左手臂,並恫稱「把錢拿出來,不然不能走」等語,自足使告訴人甲○○心生畏懼,進而為被告帶往捷運站出口等情,經上開證人及勘驗補強,信而有徵。則依前述證人二人之證詞及勘驗結果交互審視,被告自己出手毆打告訴人所生手錶損害,並非告訴人所負之債務,被告持刀要求60萬元賠償,額度之高逾越合理賠償數額,亦無證據證明有喪失效用之損害,顯然其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又持刀並要求告訴人交錢否則不能走,甚至帶走告訴人,其恐嚇取財之故意,至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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