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7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強制罪及內在合理關連性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 18:57: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19:0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強制罪僅在其強制行為之手段、目的均屬合法,復可認其間具備內在合理關聯性,而為社會倫理所得容忍時,始欠缺實質之違法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被告上開所述,其報警後要求告訴人等待員警到場之目的固屬合法,然被告與告訴人因上址建物1樓大門實施門禁管制,是否阻礙上開大樓逃生通道及影響其他商家24小時營業權益衍生糾紛,已爭訟多年,告訴人亦長期受僱於靜雅堂公司,並每日例行性關閉上址建物1樓大門實施門禁管制,足見被告並無急迫、不及受警察機關協助或循其他法律途徑以維護其權利,而必須自力救助之情事。而參酌告訴人所提案發時雙方對話譯文(偵卷第76頁、第78頁、第79頁),可知告訴人前已配合被告提告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已向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使告訴人遭警方通知製作筆錄(嗣經檢察官為以前揭⒊所述理由為不起訴處分),縱使告訴人不願意留待員警到場,亦不妨礙被告提出刑事告訴或檢舉違反消防法規之權利,詎被告逕以上開強暴手段妨害告訴人之自由離去現場之權利,綜合被告之目的與使用手段間關聯性,及其使用手段之影響程度予以整體衡量,仍可非難而具實質違法性,符合強制罪之要件。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3:04 , Processed in 0.02135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