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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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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註記是使之無效還是其記載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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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2 20:50: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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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2 20:52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次按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事項;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分據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及第12條定有明文。依此,本票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如該記載內容足使本票債權之行使附有條件或限制,影響「無條件擔任支付」要件,該票據始屬無效,否則依同法第12條規定,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不因此影響票據本身之效力。查系爭本票正面記載「無條件擔任兌付」之事項,已具備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其上雖另註記「此本票僅供代理清原茶飲履約擔保,不做其他用途」等文字,然此僅在表明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約定系爭本票供作特定法律關係之保證,並限制不得「轉讓」或「移作他用」,尚無附加限制系爭本票提示付款之條件,尚難認與本票無條件支付之性質抵觸,亦不影響系爭本票「無條件擔任兌付」之效力,僅因非屬票據法上所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該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而已,故相對人執此註記抗辯系爭本票無效之情詞,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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