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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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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與證交稅算不算損害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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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台上863


按損害賠償之標準,應調查被害人實際上損害如何,以定其數額
之多寡,並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手
續費及證券交易稅係公開市場買賣股票買賣之必要成本;被上訴
人本件請求融券買賣唐鋒公司股票所受之損害,包括其每次買賣
該股票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該手
續費、證券交易稅既為被上訴人自行決定融券買賣唐鋒公司股票
之必要成本,此與被上訴人所主張之上訴人等12人不法炒作唐鋒
公司股價之原因事實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值推敲,另觀
諸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戶歷史帳查
詢」(見原審附民卷第4頁)內容,所載買進、賣出差額519萬91
00元(即1495萬800元減975萬1700元),並經被上訴人自陳在卷
(見原審卷四第162頁),則被上訴人主張之損害額527萬2532元
與其上所載手續費、證券交易稅間之關聯亦有未明,自待釐清,
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逕認被上訴人買賣唐鋒公司股票所發生手
續費、證券交易稅與上訴人等12人之炒作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並
以證券公司就該交易之淨收付差額為被上訴人之損害數額,未免
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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