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50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27 20:49: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且劉振仁、劉王鳳英分別於95年、98年間死亡,至今已約18年、15年,其等牌位顯然長期另有安放處所,上訴人亦無證明有何移回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性。又上訴人已表達無意願就系爭不動產單獨受原物分配,並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以金錢補償他方(本院卷二88頁),及劉越霞、劉雲怡等2人均明確表示不願與上訴人維持系爭不動產之共有關係,則上訴人主張按比例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不僅無法使上訴人在兩造未締結分管契約之情況下正當化繼續使用或居住該處,更將使各繼承人為求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各自利用而再生紛爭或另啟訴訟,顯非有利於各繼承人。是本院審酌上情,認系爭不動產應以變價分割為宜。倘上訴人認有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必要,仍得於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亦可兼顧其所主張對系爭不動產之特殊感情及需求。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9:35 , Processed in 0.02126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