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2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未完整揭露金融商品風險和損害之因果關係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3-19 10:57: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9 12:09 編輯

104台上317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而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
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查被上訴人未
經金管會核准,銷售屬外國有價證券之系爭特別股予上訴人,屬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上訴人主張:
伊等均未收受保密私募說明書,不知GVEC公司有任意暫停贖回之
權利,被上訴人刻意隱瞞完整資訊,使伊等誤認系爭特別股業經
主管機關核准,係除匯兌價差外,並無其他風險之投資商品等語
(原審卷二○三頁、二九二頁、二九六頁),似見上訴人係以被
上訴人未完整揭露系爭特別股之風險,致其等誤判而受損害為攻
擊方法。倘若上訴人之主張非虛,則在被上訴人隱瞞系爭特別股
未經金管會核准,且得暫停贖回之情況下,致上訴人誤認系爭特
別股為無風險之投資商品,因而投入資金受有損害,能否謂其等
所受之損害與被上訴人之未完整揭露風險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即滋疑問,有待澄清。乃原審竟恝置不論,未說明不足採信之理
由,逕認上訴人所受損害與被上訴人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之系爭
特別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有判
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究竟被上訴人銷售系爭特別股予上訴人時,
是否明確告知該投資商品未經金管會核准?GVEC公司有任意暫停
贖回之權利?各該投資訊息是否足以影響上訴人投資系爭特別股
之意願?均有未明。原審未遑進一步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未免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非無理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50304&ot=print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8:11 , Processed in 0.01981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