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8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前案後聲明不同及原因事實不同就不是同一案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6 21:35: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6 21: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苗栗縣政府前主張其管理之重測前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遭台穩公司及上訴人等人無權占有,提起前案訴訟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上訴人及台穩公司經新竹地院前案判決敗訴確定,判命上訴人及台穩公司應將通霄灣段如該判決之實測圖及土地清冊所示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交還苗栗縣政府確定,有前案判決可參(見原審卷第167至189頁);而系爭土地為前開通霄灣段土地之部分,上訴人雖自承前案執行事件後,仍持續占有現在的使用範圍(見原審卷第172頁),惟查本件被上訴人雖繼受苗栗縣政府而為系爭土地之管理人,然前案判決主文為台穩公司及上訴人應返還土地及其上建物,本件則係請求上訴人拆除騰空房屋、圍牆及養殖池,並返還池1至池6、大池、小池之土地,及返還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所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兩者聲明不同。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4-6 21:37:11 | 只看該作者
且上訴人於前案執行事件簽立102年12月22日切結書,承諾將所占用之系爭土地、建物於102年12月24日點交返還予債權人即被上訴人,就置於占有標的上之一切養殖物品、設施、工作物,於點交次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自行騰空遷離,屆期如有未經遷移者,均視為拋棄,任由管理機關處理等情,並於102年12月24日在苗栗地院民事執行處,經被上訴人、新竹林管處與上訴人代理人陳任賢同意以該日之現況點交完畢,前案執行事件因點交完畢而終結乙節,有前案執行事件102年12月24日訊問筆錄、切結書、上訴人委任陳任賢之委任狀等件可佐(見原審卷第217至222頁)。足見前案執行事件已點交當時系爭土地管理機關農委會林務局新竹林管處而執行完畢。上訴人自103年4月1日占有系爭土地,非原占有事實之繼續狀態,係前案於80年1月22日判決確定(見原審卷第165頁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所發生之新事實,本件與前案非同一事件,不受前案判決既判力之拘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1:36 , Processed in 0.02354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