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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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未出庭應訊、無從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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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28 13:5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507 號民事判決

且查,兩造間為父子關係,上訴人於95年5月16日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系爭不動產登記於上訴人及○○○名下期間,均係由被上訴人居住在內,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登記迄系爭不動產於000年00月0日出售時,已逾15年之久。經本院曉諭被上訴人說明係於何時,以何方式,就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然被上訴人除說明如前(二)段所示等語外(見本院卷第114頁),並未表明或舉證兩造間究係於何時,以何方式,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被上訴人雖主張伊於95年間向○○○購置系爭不動產時,有表明係由其現金出資購買,並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等情(見原審卷第64頁),然經原審通知證人○○○後具狀表示:本案所涉為95年前後的事情,距今已十來年之久,伊對該事件印象都已模糊不清,對於當事人完全不認識,不知該如何陳述等語,而告假未到庭應訊(見原審卷第249、257頁),無從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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