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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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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設公司的法律行為,由公司成立後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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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20 23:47 編輯

按公司於籌備設立期間,與成立後之公司屬於同一體,該籌備設立期間公司之法律關係即係成立後公司之法律關係。是於設立登記前,由發起人或主要股東為籌備設立中公司所為之行為,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於公司設立登記以後,自應歸由公司行使及負擔(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判決參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有羅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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