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勝雄簽立之系爭大成發電系統契約、設備採購契約、建置契約、租賃契約及與聚恆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CSI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賽席爾境外公司,下稱CSI公司)所簽立契約,其目的均在達成使中華電信越南公司為大成經濟特區供電,是上開契約為聯立契約,因違反柬埔寨等相關規定,應同一命運,契約均為無效。另伊事後查知張勝雄越權簽約,就此事件後續處理情形,當有派員瞭解必要,故106年5月2日、106年7月26日派員與原告拜訪互動,僅在初步瞭解情狀,實無觸及兩造爭執之契約效力。又楊文彰等2人均係受伊指派擔任中華電信越南公司董事,其性質應為委任契約,且其所受指派職務內容,與一般受僱人單純受僱主指揮監督之地位相間,並不適用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遑論楊文彰等2人執行職務並無成立侵權行為。此外,伊並無介入中華電信越南公司董事會決議之作成,且中華電信越南公司並非依本國法設立之公司,為有限公司,無公司法揭穿面紗原則之適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即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