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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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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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恝置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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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17 21:33: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7 21:35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



另上訴人對於工程會鑑定結果,主張:鑑定報告之計算方式與91年計費辦法不符,被上訴人於系爭重劃工程期間並非僅承接本案等語(見同上卷第279頁);嗣又提出準備書㈢狀,主張:依據被上訴人提出之97年及98年報表,上訴人於展延期間給付被上訴人之監造服務費用,僅占被上訴人同一期間之公司全部營收約19%,故被上訴人提出之管理費用總額與系爭管理契約履行有關部分,應按19%比例計算等語(見同上卷第325至327頁),攸關上訴人應給付另加服務費用數額若干之判斷,即屬其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恝置不論,遽行判決,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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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19 18:48: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9 18:5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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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上訴人以
    系爭房地入厝時,李承錦曾告知證人即其母黃楊金蓮關於系
    爭房地是雙方合資購買,各出一半,但登記李承錦名下,並
    聲請傳訊該證人(見原審卷159 頁),此為上訴人提出重要
    之攻擊方法,攸關雙方就系爭房地是否成立合資契約之認定
    ,原審恝置不論,復未說明何以不足以推翻另案確定判決重
    要攻防所為判斷,遽以上述理由,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尚
    嫌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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