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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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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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物供給契約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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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2-9 17:11: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2-9 17:37 編輯

經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之名稱為「採購」合同(Purchase Order,原審卷第15、16頁),約定不同規格之單價,及分期出貨,已載明買賣貨品之意思。本件上訴範圍之型號68D產品屬客製化商品,由被上訴人將產品規格書(原審卷第96至110頁)交付上訴人,上訴人依訂單數量以自己的材料製造,出貨予被上訴人,則依當事人之意思,顯重在財產權之移轉,而非僅工作之完成。上訴人若僅完成工作而未出貨,或被上訴人未取貨,實非系爭契約簽訂之目的,參照上開說明,系爭契約核屬買賣契約性質,至為明確。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契約為承攬契約性質或原判決認上訴人未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承攬報酬而無從審究云云,均顯有不當。上訴人另引用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即無庸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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