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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
國泰世華 VS tomorrowplus p lose.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損害賠償之債,以
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
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
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
TOMORROWPLUS CORP.就系爭契約有違約情事發生,原告依
金融交易總約定書於105年1月8日執行平倉,因而造成原
告分別產生平倉損失,美金358,000元、1,005,000元,
TOMORROWPLUS CORP.應賠償原告因平倉而生之損害等語。
查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5條第2項約定:「如有任一違約情
形發生,立約人即無權繼續與貴行為任何交易,貴行有權
(但無義務)隨時為下列任一行為:……2.取消交易請求
及(或)依貴行決定之價格平倉結清所有未到期部位。」
,TOMORROWPLUS CORP.就系爭約定書有違約交割情事,原
告依前揭約定以決定之價格平倉結清所有未到期部位,惟
原告既主張於平倉結清後受有損害,揆諸前揭說明,仍應
由原告就其所受損害負舉證責任。原告就前開主張雖提出
全部解提確認書為證(本院卷一卷第193至199頁),然前
開文件係由原告單方面製作,且僅記載提解收付金額為美
金35萬8,000元、100萬5,000元,並未記載該等金額之計
算方法及依據,本院無從判斷該金額之計算依據,自無從
據此為原告主張有理由之判斷。原告就其上開主張雖提出
「美國彭博資訊公司專業財經軟體」計算頁面(本院卷三
第7至11頁),原告僅泛稱此係平倉金額計算邏輯,惟就
軟體之計算究與原告之平倉損失有何關連,其計算內容及
方式如何得認原告有若干金額之平倉損失並未說明,自無
從據此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又中華民國銀行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關於未到期之平倉計算標準,雖謂:「未到期部位
之平倉金額計算係依市場價格決定,而市場價格並不具可
預測性,故按照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慣例,於不違反合
約精神下,得自行判斷可否行使提前平倉之權利...依國
際組織標準慣例,平倉金額計算係依據所採用數家市場參
與者報價價格之平均數額,或由決定方依誠信原則合理之
方式決定之。銀行如採用對客戶損失最小之金額進行平倉
,該最小損失金額優於慣例之平均數額,應無損害客戶權
益。」(本院卷三第87頁)。然原告自承就平倉損害之計
算,係依上手銀行自行評估當時匯率、風險承受度、時間
價值、資金部位、交易策略等因素後提供報價,由原告選
擇對被告最有利之報價成交,並無所謂固定的計算公式;
原告雖經詢價後決定平倉價格,並進行損害之計算,惟平
倉損害既無固定之計算方法及依據,則本院無從審酌原告
之計算依據,亦難以認定原告確實因進行平倉結算而受有
損害。原告另又提出與國外銀行匯款電文資料為證(本院
卷一第200至203頁),前開資料雖就金額部分與原告主張
之損失金額相同,惟並無記載前揭匯款與系爭交易之平倉
損害之關連性,本院亦無從判斷前開資料所載之金額即為
原告所主張其因系爭193345OB、231087OB交易所受有之平
倉損害,故本件原告尚未能具體說明及提出積極足夠之事
證證明其於平倉後,確有損害存在。是原告主張受有系爭
00 0000OB、231087OB交易之平倉損害美金35萬8,000元、
100萬5,000元,尚屬無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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