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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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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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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12 22:07:53 | 只看該作者
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上訴人已交付風險預告書予被上訴人,其內容包括:倘期貨契約之行情有劇烈變動時,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甚至超過原始保證金額度,超過原始保證金的損失部分,委託人亦需補繳;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或保證金額度等)可能隨時變動,而且可能使委託人之損失超出原所預期;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委託人所持期貨契約可能無法了結,致增加損失。如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等之或有訂單可能因市場行情變動以致無法成交,在無法有效控制風險的情形下,損失的額度可能進一步擴大等語(見一審卷一第207頁)。已詳予告知被上訴人期貨交易劇烈變動之高風險。似此情形,CME交易所關於負值交易發生可能性之內部測試通告,是否僅為被上訴人應承擔之期貨交易風險預告,而非上訴人應公告之交易限制變更?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細究前開通告之性質及發送對象,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已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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