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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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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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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3 15:15:3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3 15:5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可參。所謂惡害通知,係指被害人因行為人之惡害通知而心生畏懼,產生不安全感覺為要件;而該惡害內容是否達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須據行為人之通知方式、言行舉止、動作等全部內容為綜合判斷,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或斷章取義逕為認定,且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及舉動,以一般人通常經驗,客觀上均足認使人心生畏怖,方可成立。換言之,刑法上之恐嚇罪,以行為人基於使被害人產生害怕恐懼之目的,而對被害人進行惡害之通知,以達被害人之心理上陷入擔憂、惶恐不安之持續狀態,至於被告所使用之言語、文字、舉動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必須稽諸其為語言之前因、背景或主、客觀情形,加以全盤綜合情形判斷,不得僅以被害人採取片斷或單憑被害人主觀感覺是否心生畏怖,遽以認定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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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3 15:19:39 | 只看該作者
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傳送上開文字內容之其中「橫死街頭」、「報應很快就會到」之用語,涉嫌恫嚇告訴人之字句,亦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具體指明在卷(本院易53號卷二第90頁)。然而,被告前揭所為言語或文字內容,究竟有無恐嚇之犯意或認識,應由整篇或全文之前後語意、緣由、時空背景及用字遣詞等等加以整體觀察判斷,要不得僅僅擷取片段或一部內容或文字,單獨狹隘率斷,否則,不無斷章取義、以井觀天之偏頗之虞。首查,被告於前揭行為之時,證人楊銘龍與被告同住生活一起,此經證人楊科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見本院易53號卷一第191頁),而告訴人曾領隊帶團旅遊,適由證人楊銘龍駕駛遊覽車擔任該次旅遊運送之服務,俟為被告知悉後,醋勁大發,遂對告訴人辱罵,此據證人文素觀於告訴狀所自承(見他卷第4至5頁),對照被告於本院供述:楊銘龍開我的車去跑告訴人的團;我與楊銘龍係朋友關係等語(見本院審易1731號卷第48頁;本院易53號卷二第97頁),據上,可認被告當時與證人楊銘龍應有較親密之超友誼關係,對於證人楊銘龍駕駛被告所有遊覽車承接告訴人帶領之旅遊團同車服務乙事,或因上開關係背景下所生情感妒嫉,方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給證人楊銘龍,以宣洩其負面情緒或表達內心不滿,應可理解。另稽諸被告所傳送全篇完整之文字內容旁顯示之時間,即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見他卷第11至15頁),均在某日11時15分許,是認被告應係在同一分鐘內接連不斷傳送給證人楊銘龍之內容紀錄無疑,藉以指摘楊銘龍為遊覽車司機與領隊之告訴人一起同車共事之同一事由。再細繹上開前後用語或遣詞:「文素觀..到處去【騙人,報應】很快就到,...楊銘龍你跟文素觀...【開我的車去賺錢,...兩個人都會橫死街頭】;...再敢【讓文素觀上我的遊覽車,你們都會全家死光光】,楊銘龍【我知道文素觀住那裡,缺德的事做太多,..才要跟人相告】;文素觀...到處放【符咒】給男人吃,【做那缺德的事,報應很快】就會到,....楊銘龍你跟文素觀...【兩個人敢用我的車資,都會全家死光光】,文素觀那...再上我的車會全家死光光,...會爛掉】」,其語氣連貫,一氣呵成,始終指摘證人楊銘龍與告訴人間有關出車帶團一事,而以詛咒招致「全家死光光」「橫死街頭」「爛掉」之惡果「報應」;參以證人文素觀證稱:被告一直習慣使用不入流的字眼罵人,在二個月間一直傳上開簡訊給我等語(見本院易53號卷一第31頁)。由此足見,被告常習使用上開辱罵之用語遣詞,其主觀上應僅有「侮辱或誹謗」之犯意甚明。況且,上揭辱罵用語中,以詛咒或咒語為之,此尚屬被告個人主觀上玄學思想或宗教信仰上之傳達、通知,於此當今,在科學實證上或現實生活上,仍無法反覆驗證有具體實現之可能性,自非屬具體可見或有形之手段,性質上乃屬客觀不能,且與該惡果報應間,亦難認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被告主觀上應無恐嚇之犯意,因客觀上不能,亦非屬惡害實現可能之具體或有形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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