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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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民法第188條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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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9 06:13:12 | 顯示全部樓層
g2 110上更二 98


苟受僱人係利用僱用人職務上給予機會所為之不法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該不法行為乃僱用人事先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其內部監控制度加以防範;且被害人係正當信賴受僱人之行為為職務範圍內之行為,而與之交易,僱用人並因之獲有利益,而在外形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所關聯者,即可涵攝在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中,初與受僱人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無涉,以合理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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