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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無代受意思表示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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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5 09:37: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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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5 10:0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704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主張其曾於107年1月6日第2次驗屋時,表示欲解除系爭0樓買賣契約乙節,固據證人藍順發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246頁),然查,藍順發僅為被上訴人之受僱人,職稱為科長,當日係陪同上訴人就系爭0樓房屋進行驗屋等情,業據證人藍順發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46頁),則藍順發既非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有得為被上訴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之權限,則上訴人縱曾於107年1月6日向陪同看屋之藍順發表示欲解除系爭0樓買賣契約之意,亦難認已生向被上訴人表示解除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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