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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期貨未即時公告負值交易風險及無法顯示負值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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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12 22:4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64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2864%2c20220531%2c2


依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選案查核報告(見本院卷第319-335頁,下稱系爭查核報告)查核情形一、㈡載有「⒈該公司之期貨交易人交易CME商品占其國外交易量高達50.54%(依該公司向本公司申報之109年1月至4月之交易資料)。而此提供或公告之責任,該公司為專業期貨商,實難與一般交易人比擬,認有關交易限制規定及變更之訊息,僅藉由消極等待複委託期貨商(或結算會員)或CME逐一通知,再為後續處理。⒉…該公司對CME之相關規定理應知之甚詳更應隨時追蹤其變動,CME早於109年3月19日至4月15日持續於其網站公告負值交易之相關訊息,計有3月19日對會員公告調整原油期貨每日漲跌幅限制,漲跌幅度放寬為波動參數4倍之後倘再放寬,則放寬為無漲跌幅限制…。換言之,該公司非僅能依複委託期貨商(或結算會員)或CME直接通知始能知此負值訊息。且上述CME3月19日公告調整原油期貨每日漲跌幅限制時,其公告對象含會員及所有市場使用者,是不論該公司是否為CME會員,均為該公告通知之對象,該公司實應知悉。」、㈢載有「按該公司為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對期貨交易人收有手續費報酬、領有特許證照之專業期貨商,期貨交易人於各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因交易所有各種不同之交易限制(如交易數量總額、漲跌幅限制等),影響期貨交易人權益極大,故期貨商有製作書面說明文件提供客戶,並於交易限制變更時有公告使期貨交易人知悉其責任,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㈣載有「上開情形,本案雖該公司於109年4月21日上午1時34分有於該公司網站公告,惟CME於109年3月19日緊急公告變更交易規則、4月3日公告將調整系統符合原油期貨負值交易、8日公告能源相關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價格為負數請業者預作準備、15日公告可進行能源商品負值交易之測試,已明確表明得以負值交易,該公司卻遲於109年4月21日始於該公司網站公告,未即時辦理公告。有關該公司未即時公告,使交易人得以因應一事,該公司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3項:『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規定(見本院卷第323-327頁),由上可知,原告早於109年3月19日即知悉系爭商品負值交易之相關訊息,作為專業期貨商,未即時以書面文件告知期貨交易人負值交易及交易規則變更之此重大訊息,使期貨交易人無法預先評估其持有系爭商品之風險,致原告於109年4月間就系爭商品仍有交易,而生有系爭款項之超額損失,足見原告之過失行顯然擴大損害之發生,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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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6-10 21:00:50 | 顯示全部樓層
且經證人王庭到庭結證稱:「…但元大的手機APP 投資先生,價格畫面顯示很奇怪,一個畫面的價格一直停留在0.025 ,另外一個畫面卻出現負數,當看到負數出現時,當即決定立刻賣出平倉,但價格仍繼續下跌,我也一直在賣出平倉,始終不能賣出,因此打電話給元大的交易室,先一直講話中打不進去,打到第4 通才通,詢問了交易室,無法賣出平倉的情況,結果交易室竟然說,他看到的最低價格就是0.025 ,叫我用0 元掛等看看,還叫我不要點到負數,…」等語(見本院卷第231-232頁),


足見就原告後臺系統接收成交價格與結算價維護設有負價格防錯機制,故盤中出現負價格時,後台系統接收價格視為無效成交價,致其系統無法核算及顯示正確客戶帳戶風險指標與權益數,而與實際顯示價格有差異,如原告之系爭系統能正確顯示系爭商品之市價,衡諸交易常情,被告大可於系爭商品開始出現負值報價至當日結算前,儘快以當時市價自行平倉出場,但因系統顯示報價有誤,使被告難以即時做出合理之投資判斷,終致其持有之系爭商品部位以與購入價有極大差距之每單位美金負37.63元進行結算,足見原告之過失行顯然擴大損害之發生,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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