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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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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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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
    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違反第 2項規定,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
    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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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5 21:46:24 | 顯示全部樓層
倘○○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因系爭平台漏水
    修繕費用負擔之考量,而同意劉寧珍專用該平台搭建RC構造
    物,是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另有約
    定?攸關被上訴人得否依同條第 4項規定為本件請求之判斷
    ,自待釐清。原審未遑詳查細究,逕以系爭增建物違反系爭
    平台之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未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
    由。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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