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2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合夥結算及加減帳及預支之調整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4 20:10: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g2 112/651

綜上,上訴人就系爭合建案已完成銷售部分應結算取得之總金額,包括取回實際出資額+得分配之盈餘-A5裝潢費加減帳+A1裝潢費加減帳-已實際分配取得金額,計算後為460萬3,878元【計算式:552萬+442萬7,878-12萬+6萬-528萬4,000=460萬3,878】,扣除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之359萬9,878元,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00萬4,000元【計算式:460萬3,878-359萬9,878=100萬4,000】。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9-4 20:12:08 | 只看該作者
次查,兩造另約定上訴人應負擔A5裝潢費12萬元,被上訴人應負擔A1裝潢費6萬元(此部分為兩造合意之加減帳),均應予扣除,如前述不爭執事項㈢所示。又土地融資款300萬元本金,依約雖列為上訴人出資並負責清償,惟實際上係由被上訴人代為清償乙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放款帳卡明細資料為證(見原審卷二第12至18頁),上訴人對此並無爭執(見原審卷二第23頁),被上訴人主張應予扣除,自屬有據,故上訴人得取回之實際出資額為552萬元【計算式:852萬-300萬=552萬】。


 ⒊再查,上訴人已收取第一階段拆分款628萬8,000元,已如前述不爭執事項㈣所載,其中100萬4,000元為上訴人實際支出之代銷費用,被上訴人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89頁),核與系爭協議書附件第3條約定之內容相符(見原審卷一第33、95、247頁),上開100萬4,000元屬於系爭合建案之成本費用,雖已撥付給上訴人,僅係填補其實際支出而已,不能計入上訴人應取得分配之金額,被上訴人抗辯此部分有重複計算問題云云,容有誤會,不足為採,故上訴人實際取得分配金額僅為528萬4,000元【計算式:628萬8,000-100萬4,000=528萬4,000】。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9 11:17 , Processed in 0.01827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