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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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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本身是有償行為還是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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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4 19:49: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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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昱公司於108年2月12日與安泰銀行簽立系爭信託契約,並於108年2月19日以信託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至安泰銀行名下,雖係為使豐昱公司得以展延該聯貸案借款之還款期限(詳後述),然該聯貸案借款債權既於系爭信託前即已存在,並非豐昱公司於借款時約定辦理系爭信託登記,則豐昱公司事後為系爭信託行為,尚難認具有對價關係,自可認係無償行為。被上訴人主張系爭信託行為係無償行為,應可採信。豐昱公司及安泰銀行抗辯為有償行為云云,尚非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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