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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有無約定乙方應為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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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6 20:29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470 號民事判決


次查系爭租約第7條「安全評估」係約定:「甲方(被上訴人)係將建物現況交予乙方(上訴人)建置太陽能設施,乙方應自行評估建物之結構及承載力,若有需重新翻修、補強,均由乙方負擔費用。乙方所建置之太陽能設施,應於建置前提供結構施工圖交予甲方,由甲方負擔費用請結構技師為結構評估,如無問題則依該施工圖為施工,若有問題則依結構技師所為之結構建議修改施工圖後,方能進行設施建置。如因乙方建置的設施致甲方建物坍塌、破損,均由乙方負擔修復之責。如因天災,不可抗力致甲方建物損毀,甲方同意分攤除屋頂及太陽能設施外之重新建置材料費用40%,其餘部分金額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所承租合乎正常使用功能。乙方所承租之屋頂以及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之屋頂部分能正常使用。如造成甲方建物或人員之損害,乙方應修復損害部分」(見第一審卷㈠第27頁),並未約定上訴人應修復補強系爭畜舍原有與系爭設備建置無關之結構瑕疵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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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4-16 20:28:05 | 顯示全部樓層
次查系爭租約第7條「安全評估」係約定:「甲方(被上訴人)係將建物現況交予乙方(上訴人)建置太陽能設施,乙方應自行評估建物之結構及承載力,若有需重新翻修、補強,均由乙方負擔費用。乙方所建置之太陽能設施,應於建置前提供結構施工圖交予甲方,由甲方負擔費用請結構技師為結構評估,如無問題則依該施工圖為施工,若有問題則依結構技師所為之結構建議修改施工圖後,方能進行設施建置。如因乙方建置的設施致甲方建物坍塌、破損,均由乙方負擔修復之責。如因天災,不可抗力致甲方建物損毀,甲方同意分攤除屋頂及太陽能設施外之重新建置材料費用40%,其餘部分金額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所承租合乎正常使用功能。乙方所承租之屋頂以及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之屋頂部分能正常使用。如造成甲方建物或人員之損害,乙方應修復損害部分」(見第一審卷㈠第27頁),並未約定上訴人應修復補強系爭畜舍原有與系爭設備建置無關之結構瑕疵之意旨。原審未究明除上訴人已修繕之116支立柱外,系爭畜舍其餘屋頂、橫樑及立柱倘有瑕疵,是否與上訴人建置系爭設備相關,遽謂上訴人未提出結構施工圖並將系爭畜舍修繕補強完成,乃未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438條第2項規定終止系爭租約,亦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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