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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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之形式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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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16 20:56: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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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6 20: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重家上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另被上訴人所提記載「○○段0000至0000土地均分,黃火謀(蓋有印文),九二、二」文字,上方並蓋有上訴人、黃葉彩審、被上訴人之印文(另有1枚印文無法辯識)之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見原審卷第37頁),既經上訴人與黃巧麗爭執形式之真正(文字非黃火謀所書寫,印章非上訴人所蓋,見原審卷第134、163頁、本院卷二第339、341頁),而被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該文書之形式真正,該文書亦難據為其與黃隆昌有利之認定(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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