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47|回復: 1

使用借貸契約的舉證責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發表於 2024-5-27 21:07: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27 21:1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經查,張簡主民所有系爭B屋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暫編地號000-0(1)及000-0(1)部分,面積分別為56.97、4.36平方公尺,總計為61.33平方公尺,為兩造所不爭執。張簡主民固辯稱自張簡水獺受贈系爭B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時,即與系爭土地共有人張簡主文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下稱系爭借貸契約),黃清福其後向張貴華買受系爭土地時明知系爭借貸契約之存在,依債權物權化法理,張簡主民非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等語,惟黃清福否認之,張簡主民就系爭借貸契約存在之利己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見本院卷第165頁),自難憑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樓主| 發表於 2024-5-27 21:08:10 | 顯示全部樓層
系爭借貸契約既不存在,黃清福要無知悉上情而受系爭借貸契約拘束之理,故張簡主民之系爭B屋係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應堪認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4:32 , Processed in 0.01906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