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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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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人的帳戶風險指標當時是否低於25%及證人證詞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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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8 08:2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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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兩造約定系爭帳戶保證金之計算,係採SPAN保證金制
    度(即採整戶之DELTA 值計收風險保證金方式),為原審認
    定之事實。又SPAN保證金計收方式,係將交易人帳戶內所有
    部位視為一投資組合,而將不同商品間可能產生之風險互抵
    ,以計算所需保證金,似為被上訴人所不爭(見原審卷㈡第
    25、46至57頁)。另系爭查核報告亦記載上訴人之業務員將
    其委託平倉部位改為新倉後,同一履約價已同時有買進及賣
    出之留倉部位,因買賣雙邊漲跌同步,其損益已互抵,同一
    履約價之損益並不會有增減,被上訴人所持部位之風險值應
    無變化等語(見一審卷第367至368頁)。核與證人王嘉君證
    述:系爭帳戶在解平倉時虛增3,362 口,造成所需保證金增
    加,風險係數下降等語,似未盡一致。其實情究竟如何,於
    系爭帳號之風險指標值是否低於25% ,所關頗切,自應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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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王嘉君於提送與期交所查核之說明書陳稱其於系爭交易
    日8 時48分許將電腦畫面調到「保證金查詢」,擬查詢系爭
    帳戶之風險指標值時,發現無法查詢,其後電腦系統即異常
    ,無法查詢等語(見一審卷㈠第345、347頁)。則其究係於
    何時查詢系爭帳戶風險係數約為120%?如何得知被上訴人之
    投資組合內容,並判斷其會獲利?攸關其所為不利上訴人之
    證詞是否可採,亦待進一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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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指標-9999%的含義



另系爭查核報告記載,系
    爭交易日開盤後因行情下跌,高風險洗價客戶大增,有部分
    客戶因等待其他客戶發送通知,而導致延遲發送,被上訴人
    即屬系統發送遲延者等詞(見一審卷㈠第329 頁)。果爾,
    能否僅以風控系統於上訴人代為沖銷前,未及發送高風險通
    知與被上訴人,即認系爭紀錄表為不可採,非無再予斟酌之
    餘地。次查,中菲公司係以其後台系統,依照期交所提供之
    參數,按當時市場價格,運算得出系爭帳戶於系爭交易日 8
    時47分20秒至54分14秒間之風險指標值,已低於25% ,惟因
    分子與分母皆為負值,系統乃以-9,999.99%為顯示(見一審
    卷㈠第305至311頁、卷㈢第285至287頁)。原審未究明該「
    -9,999.99%」數值之意涵為何,且未說明被上訴人之自行平
    倉,何以致中菲公司所抓取之計算數據,與斯時被上訴人實
    際應有部位不符,遽以該數值與上訴人以同日8時57分2秒為
    基準時回溯資料計算得出風險指標24.76%有差異,並被上訴
    人有自行平倉之情形,即認中菲公司推算之數值,非斯時系
    爭帳戶實際應有部位,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並有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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