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95|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撤銷信託並回復登記之聲明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24 09:45: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4 09:5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04號

並聲明:(1)許光輝及江國盛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信託    行為,應予撤銷。(2)江國盛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信託為    登記原因於107 年3 月12日所為之移轉所有權登記,應予塗    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予許光輝。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1-24 09:47:38 | 只看該作者
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其立法意旨,
    係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爰
    參考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規定,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
    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以委
    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如其情事者為限,以
    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見該條立法
    理由第1 項)。故債權人得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委託人之無
    償或有償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利益者為限。而是
    否有害於債權人權利,應從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審查,且按諸
    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尚應就委託人之全體
    債權人利益衡量之,如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或信託行為
    足以減少委託人之一般財產而減弱其財產擔保清償之效力,
    而不能滿足全體債權人即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受害,即足當之
    。又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
    無例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參照,且依上開
    立法理由之相同旨趣,亦應許委託人之債權人得類推適用民
    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9-1-24 22:59:48 | 只看該作者
NTP 105訴3242




(四)聲明:
   1、確認被告陳祈霏、羅桂春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9 月17
      日所設定之250 萬元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2、被告羅桂春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3、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4 年9 月16日所為信託之債權
      行為應予撤銷。被告羅桂春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04 年9
      月17日以信託登記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4、被告羅桂春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被告陳祈
      霏所有。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59 , Processed in 0.02027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