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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19-4-4 22: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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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聲明:
先位聲明:(1)確認被告林芝宇與被告許光武間就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之信託關係不存在;(2)被告許光武就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於107 年5 月18日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信託
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林芝宇
所有;(3)被告林芝宇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5 月
8 日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4)確認被告林芝宇與被
告許光武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債權總金額14,400,0
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關係不存在;(5)被告許光武就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5 月16日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為債權總金額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立登記予以
塗銷;(6)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第一備位聲明:(1)被告林芝宇與被告許光武間就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所為信託登記應予撤銷;(2)被告許光武就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5 月18日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
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林
芝宇所有;(3)被告林芝宇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
5 月8 日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4)被告林芝宇與被
告許光武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債權總金額14,400,0
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立行為應予撤銷;(5)被告許光武就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5 月16日經臺北市中山地政
事務所為債權總金額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立登
記予以塗銷;(6)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第二備位聲明:(1)被告林芝宇應給付原告13,760,000元,及
自107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2)被告洪冠傑、沈咨凡、林俊誠應連帶給付原告13
,7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以上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
,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4)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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