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055|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假扣押的釋明(民訴284)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2-22 10:26: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24 19:52 編輯

再依同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    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    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    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    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可資參照)。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    ,即係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參照),此通常指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    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    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又其情狀雖並不以有上開    積極行為之情形為限,但如債務人僅係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    然拒絕給付之情形,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    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    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產顯有    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    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100年度台抗字第61    、65號、99年度台抗字第999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2-22 10:32:36 | 只看該作者
四、經查:


  (一)就假扣押請求之釋明部分:
    相對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業據提出委託銷售合約書、解約
    協議書、催收信函暨委託銷售案請款單三件、統一發票乙件
    、郵件收執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司裁全卷第4至6頁、
    第8至14頁),堪認其就假扣押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二)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部分:
    相對人就其假扣押之原因,固主張:異議人經相對人依約催
    討共計275萬2,879元之系爭服務費款項後,悍拒不付,足見
    異議人並無依約給付之意願與誠意,且恐有意圖繼續銷售其
    所有之系爭建案餘屋,而有遷移、隱匿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
    之情事,為保全相對人日後之債權,以利獲得清償,實有對
    異議人之財產施以假扣押之必要云云,並提出前揭催收信函
    暨委託銷售案請款單、統一發票、郵件收執回執等件以為證
    據。然相對人所提前揭書證,僅得證明異議人拒絕給付系爭
    服務費款項。惟拒絕付款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此與隱匿
    財產,本屬二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7

主題

91

帖子

507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507
板凳
發表於 2018-3-24 11:37:00 | 只看該作者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
    別定有明文。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
    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或得到大致
    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所謂假扣押之原因,祇須合於「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
    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
    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均屬之,但並不以為限,倘債務人
    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
    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
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
    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
    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545號意
    旨參照)。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扣
    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
    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
    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40 , Processed in 0.02245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